(一)知识产权政策
1、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公共政策的产物
对一个国家来说,以什么样的标准和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水平,并且考虑未来的社会发展需要,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
2、知识产权政策的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和项目等。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根据智力劳动成果和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各国立法者先后建立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4、我国知识产权政策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2)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1、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包括五项基本要素
表 6:知识产权基本要素详表
类型 |
含义与内容 |
(1)知识产权的主体 |
第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形态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资格反映。 第二,什么人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 |
类型 |
含义与内容 |
(2)知识产权的客体 |
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有别于动产、不动产的无形财产。 第二,什么样的知识产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受到保护,通常需要由法律进行直接而具体的规定。 |
(3)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 |
第一,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表现。 第二,由于知识产品的类型不同,其权利的内容也有所区别。除少数知识产权类型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权能内容外,大多数知识产权即是财产权。 |
类型 |
含义与内容 |
(4)知识产权的利用 |
知识产品的利用,在法律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等。 |
(5)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
第一,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管理。 第二,法律一般会规定相关管理机关的职责,并赋予其对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行政调解、管理和处罚的权力。 |
2、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的七种法律制度
表 7: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制度体系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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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型 |
制度主要内容 |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主要法律制度 |
①著作权法律制度 |
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还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 |
②专利权法律制度 |
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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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型 |
制度主要内容 |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主要法律制度 |
③ 商标权法律制度 |
一种主要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
④ 商号权法律制度 |
对工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专用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立法形式可采取单行法规形式,也可采取与商标权合并立法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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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
以地理标志权为保护对象,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形式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制定单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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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 |
以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制度;可制定单行法规,也可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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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专门法规,适用于各项知识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但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侵害事实。 |
(一)知识产权取得概述
(1)知识产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
(二)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创造者的创造+国家机关的授权=取得知识产权
1.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
(1)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是指知识产品的生产、开发行为,主要包括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2)创造性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取得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身份。
2.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1)在某些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如专利、商标,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权利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
(2)授权行为从性质上而言是一项行政法律行为。
(3)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
(三)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我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各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
1、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重要环节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保护),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司法保护)。
(2)在私权理念下,对权利人的补救强调“损害填平”,权利人所受损害应得到及时、有效、全面的赔偿。
(3)《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明确规定:
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
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
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2、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关键环节。
3、司法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是主要的保护方式。
其法律基础是一国的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权利客体范围有限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例如
专利法(2020)第64条第1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思路:申请权人描述其方法或产品的技术特征,并就该技术特征提出方法或产品权利要求。
如,一种饮料,由柑橘、水蜜桃制成,其特征在于:将柑橘、水蜜桃经加热提取汁液制成……
如,一种不锈钢带的生产方法,钢带的主要成分为镍、铬、钼和铁,制备方法为:……
(2)权利内容范围有限
知识产权立法允许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以防止创作者、创造者的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障碍。
例如: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临时过境原则”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专利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临时过境原则”
专利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表 9: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详表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
①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②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地理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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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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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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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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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等。 |
(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前后,已经全面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2、我国相关法律为权利人提供了三种侵权救济措施:民事,行政,刑事。
表 10: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详表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
1、民事救济措施 |
(1)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 (2)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采取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方法。 第一,在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中,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既包括请求除去已经发生的侵害,也包括除去可能出现的侵害。 第二,请求赔偿损失则是一种债权之诉,其填补损害的方式即金钱赔偿。 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计算; ②按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在这两种计算方式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包含在内。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 (3)由于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知识产权主体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传统民事救济方法。 |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
2、行政救济措施 |
(1)行政救济措施,是指由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2)《TRIPs协定》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当受害人发现有侵权复制品经由海关进口或岀口,则可向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提供书面申请和担保,由海关扣押侵权复制品,中止该类商品的放行。 如果海关查实被扣商品系侵权复制品,则予以没收;如果扣押错误,则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 |
3、刑事救济措施 |
(1)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类型,《TRIPs协定》对各缔约方作了最低要求的规定,即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但其适用条件有二: 一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二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实际上,各国立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名的规定,一般都超出了《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各种犯罪行为,其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 同时,对上述各罪,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
(五)知识产权鉴定的技术事实认定作用
1、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根据技术事实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鉴定包括,与发明创造、商标、作品、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客体相关的鉴定。
3、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中,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近年来,特别是在智能终端、信息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纠纷中,均涉及技术事实的认定,且技术事实的认定对案件的处理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
知识产权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行政及司法活动,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市场主体为使其智力成果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釆取相应措施和策略的经营活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分类
表 11:知识产权管理的分类体系表
分类标准 |
主要类型 |
管理主体不同 |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行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等。 |
管理客体不同 |
专利管理; 商标管理; 版权管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 地理标志管理; 植物新品种管理; 商业秘密管理等。 |
管理内容的不同 |
知识产权创造管理; 知识产权运用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 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等。 |
(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内容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指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行政活动。
具体行政活动包括:专利管理;商标管理;地理标志管理。主要是对各种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或监督管理。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意义
严格知识产权管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维护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净化知识产权的注册及使用环境。
第二,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防微杜渐,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一,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
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各种发明、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等等。
第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商誉。
如,各种商标、商号等等。
(2)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等。
(3)关于知识产权的称呼
1986年《民法通则》,开始正式通行“知识产权”的称谓。
(4)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
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2、知识产权的范围
从客体范围来看,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的知识产权
表 1:广义知识产权体系图
(2)狭义的知识产权
表 2:狭义知识产权体系图
说明:
①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②文学产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其传播的方式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
③工业产权,是工业、商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也可称为“产业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2)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债权。
第二,其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例如,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权利的类型与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三,其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反映自身特点的具体规则。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要求各缔约方确认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
2.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无形无体的精神财富。
(2)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民法物权的本质特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3)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
(4)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所对应的是物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专有性(排他性)的独特表现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同于物权所有权的专有性
表 4: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所有权的专有性的区别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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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物权 |
表现 |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为专有权人排斥非专有权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
物权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权人排斥非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 |
效力 |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 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 |
物权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时,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 |
限制 |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 |
所有权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
2.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2)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审查批准。
(3)从19世纪末期,为解决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4)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的重要补充。
表 5: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地域性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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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所有权 |
地域性 |
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
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 |
3.时间性
(1)知识产权不是的永恒权利:绝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如,著作权,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著作财产权以及发表权,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死后50年,不可以续展。
专利权,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不可以续展。
商标权,10年,可以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
(2)相应的知识产权消灭后,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并非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时间性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限制,地理标志权往往也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