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金融,简单来讲即货币资金的融通。货币资金来源于居民(包括个人和企业) 从事的生产活动。
居民是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经济主体。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
目前,居民理财主要方式是货币储蓄与投资两类,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偏爱货币储蓄。
1.封闭式基金: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开放式基金: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3.两者之间的区别:
(1)联系:目的一致、内容转化、功能互补、互相促进。
(2)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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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道德 |
表现形式 |
文字载体 |
成文/不成文都可,无特定形式 |
内容结构 |
权利义务 |
义务 |
调整范围 |
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
外在行为和结果+内在精神世界和心理动机 |
调整手段 |
国家强制力 |
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 |
1、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培养基金职业道德观念;
灌输职业道德规范;
2、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岗位职业道德教育;
基金业协会的资料;
树立基金职业道德典型。
1.披露内容方面
(1)真实性原则: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
(2)准确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包括有力投资者的信息或者不利投资者的信息。
(4)及时性原则:重大事项发生起2日内临时公告
(5)公平披露原则
2.披露形式方面(3原则)
(1)规范性原则: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保障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表述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3)易得性原则
普通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
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 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 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 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 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5. 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 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 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指导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差异性原则。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基金销售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1)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特别的注意义务
(3)特别告知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①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②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③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④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⑤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⑥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4)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录音或录像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二)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1.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
2.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等。
2.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法规
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基金公司治理结构,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基金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指引。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员工要遵守以下十大原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3)制衡原则。
(4)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
(5)股东诚信与合作原则。
(6)公平对待原则。
(7)业务与信息隔离原则。
(8)经营运作公开、透明原则。
(9)长效激励约束原则。
(10)人员敬业原则。
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
健全性指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必须讲求效率和效果,所有的控制制度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指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
相互制约指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注册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2.备案管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二、主要服务机构法定义务
1.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和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保管登记数据(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且不得少于20年;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应的合法权限;
5.评价机构:禁止误导投资人,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具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低于1/2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基金销售机构职责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2.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在销售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业务规则,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等行为进行规定。
3.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基金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 监督。
4.禁止提前发行
5.严格账户管理
6.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 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 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 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