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A单位承建一项污水泵站工程,主体结构采用沉井,埋深15m。场地地层主要为粉砂土,地下水埋深为4m,采用不排水下沉。泵站的水泵、起重机等设备安装项目分包给B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随着沉井人土深度增加,井壁侧面阻力不断增加,沉井难以下沉。项目部采用降低沉井内水位减小浮力的方法,使沉井下沉,监理单位发现后予以制止。A单位将沉井井壁接高2m增加自重,强度与原沉井混凝土相同,沉井下沉到位后拆除了接高部分。
B单位进场施工后,由于没有安全员,A单位要求8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但B单位一直未予安排,在吊装水泵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工程结算时,A单位变更了清单中沉井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接高部分混凝土的数量,未获批准。
问题
1.A单位降低沉井内水位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沉井内外水位差应是多少?
2.简述A单位与B单位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分工。
3.一人重伤属于什么等级安全事故?A单位与B单位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4.指出A单位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未获批准的原因。
参考答案
1.A单位降低沉井内水位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流砂涌向井内,引起沉井歪斜,并增加吸泥工作量。沉井内外水位差应是1一2m。
2.A单位与曰单位在本工程中的安全责任分工:A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A单位与B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A单位与曰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事故,由A单位负责上报事故。B单位应当服从A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B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B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一人重伤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A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原因:B单位不服从4单位的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B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A单位变更沉井混凝土工程量未获批准的原因:沉井井壁接高2m所增加的费用属于
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案例分析题8
背景资料
某市政工程,业主与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度计划如图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施工方法不当,打桩1工程施工质量较差,补桩用去20万元,且打桩1作业时间由原来的35d延长到45d。
事件二:挖土2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一个勘察报告未提及的大型暗浜,增加处理费用2万元,且作业时间由原来的20d增加到25d。
事件三:基础2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为了抢时间,自检之后,马上进行回填土2施工。回填土2施工到一半时,监理工程师要求挖开重新检查基础2质量。
问题
1.计算网络计划总工期,并写出网络计划中的关键工作。
2.事件一、事件二发生后,施工单位可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各为多少?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监理工程师要施工单位挖开回填土进行基础检查的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网络计划总工期为170d。本网络计划的关键工作是:准备工作、打桩1、挖土1、基础1、基础2、回填土2(①一②一③一④一⑥一⑦一⑧一⑨)。
2.事件一:工期不可索赔;费用不可索赔。
理由:因施工方法不当导致,是施工单位责任。
事件二:费用可索赔2万;工期不可索赔。
理由:事件发生是由于勘察报告不正确,属建设单位责任。挖土2不在关键线路上,作业延长时间没有超过总时差,没影响总工期。
3.事件三中,监理工程师要施工单位挖开回填土进行基础检查的理由: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或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挖开回填土检查。
案例分析题9
背景资料
某城市拟对全市的给水系统进行全面改造,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了一家企业作为施工总承
包单位。
在给水厂站施工过程中,对降水井的布置提出以下要求:
(1)面状基坑采用单排降水井,布置在基坑外缘一侧。
(2)降水井的布置在地下水补给方向适当减少,排泄方向适当加密。
(3)当面状基坑很小时可考虑布置单个降水井。
(4)在基坑运土通道出口两侧不应设置降水井。
为了保证滤池过滤效果,施工项目部对滤池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进行了严格控制。
施工期间,由于基坑内地下水位急剧上升,使基坑内的构筑物浮起,为此,提出了抗浮措施。
该给水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实现了送水并网。
问题
1.指出对降水井布置要求中的不妥之处,并改正。
2.为保证滤池过滤效果,应严格控制哪些环节的施工质量?
3.基坑内构筑物施工中的基本抗浮措施有哪些?
4.送水并网应具备哪些条件?参考答案
1.降水井布置要求中的不妥之处:
(1)不妥之处:面状基坑采用单排降水井,并布置在基坑外缘一侧。
正确做法:面状基坑宜在基坑外缘呈封闭状布置。
(2)不妥之处:降水井的布置在地下水补给方向适当减少,排泄方向适当加密。
正确做法:降水井的布置在地下水补给方向适当加密,排泄方向适当减少。
(3)不妥之处:在基坑运土通道出口两侧不应设置降水井。
正确做法:在基坑运土通道出口两侧应增设降水井,其外延长度不少于通道口宽度的-倍。2.为了保证滤池过滤效果,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的主要环节是:
(1)对滤头、滤板、滤梁逐一检验,清理。
(2)地梁与支承梁位置须准确。
(3)滤梁安装要保证全池水平度精度。
(4)滤板安装不得有错台。
(5)必须封闭滤板间以及滤板与池壁问缝隙。
(6)用应力扳手按设计要求检查滤头紧固度。
(7)滤头安装后须做通气试验。
(8)严格控制滤料支承层和滤料铺装层厚度及平整度。
(9)滤料铺装后,须做反冲洗试验,通气通水检查反冲效果。
3.基坑内构筑物施工中的抗浮措施有:
(1)选择可靠的降低地下水位方法,严格进行降水施工,对降水所用机具随时作好保养维护,并有备用机具。
(2)构筑物下及基坑内四周埋设排水盲管(盲沟)和抽水设备,一旦发生基坑内积水随即排除。
(3)备有应急供电和排水设施并保证其可靠性。
(4)雨期施工,基坑四周设防汛墙,防止外来水进人基坑;建立防汛组织,强化防汛工作。
(5)可能时,允许地下水和外来水进入构筑物,使构筑物内外无水位差,以减少浮力值。
4.送水并网应具备的条件是:
(1)给水厂总体联动试运行验收合格,供水水质、压力、水量符合设计及管理单位的要求。(2)出厂水管与配水管网勾头完毕并验收合格。
(3)给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组织培训完毕,正式上岗工作。
(4)给水厂正式运行条件具备,管理单位供水统筹工作完成。(5)施工单位已正式移交工程。
案例分析题10
背景资料
某市政设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该项目为该省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在国家级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其中说明,8月10~11日在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五家承包商均领取了招标文件。8月18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9月5日这五家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C、D、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9月8日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最终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
3.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
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lo月l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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