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1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种类 | 说明 |
1、固定期限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2、无固定期限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3、以完成一定工任务为期限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种类 | 内容 |
应当具备的条款 (必备条款) |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其他事项(补充条款) |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