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2 建设工程物权基础
考点:用益物权
1、概念: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无处分权能)。
2、征收补偿:
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3、用益物权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A.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一一30年;
草地承包期——30年~50年
林地承包期一一30年~70年
B.设立一一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
A.使用国有土地一一占有、使用、收益;
B.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报批;
C.可以在地上、地下、地表分别设立;
D.登记变动(设定、变更、注销):
设立一一登记;
消灭一一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设立可采用出让、划拨方式;
竞价出让一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地上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
f. 书面约定一一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g.房地一并处分;
h.住宅——期满后自动续期,费用依法办理;
i.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
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习题练习】
1、(2023年真题)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不包括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B.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式订立合同
C.流转后的使用期限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D.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不随之处分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居住权
A.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B.设立:登记时设立一一无偿(有约定除外)一一应书面合同。
C.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D.流转: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一不得出租(当事人有约定除外)。
(5)地役权≠相邻权:
A.概念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B.地役权设立时间:
合同生效时设立一一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一一应书面
C.主从一起转: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反之亦然(供役地)
D.土地上已设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一一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习题练习】
1、甲从自己承包的A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乙书面约定在乙承包的B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甲通行,但没有进行登记。关于该约定性质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甲因未登记,故未取得地役权
D.若甲将其承包的A土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乙承包B地上通行
E.如果乙将其承包的B土地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第三人有权拒绝甲从B土地上通行
注:以上学习内容选自刘丹老师2024年《法规》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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