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种类:单方(抛弃、免除)、双方(买卖、赠与、抵押等)、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特点:(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2)原则上必须公示。
Ⅰ、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概述
①概念: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物权变动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有关的产权证书、合同书等,要求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②类型:总登记、首次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等。
③统一登记:有关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的细则尚未完全确立。
④登记机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当前登记机构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实施尽职调查。
⑤不动产登记簿:
⑤ -1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状况予以记载的官方记录簿。
⑤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得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Ⅱ、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类型
①总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对特定行政管辖区域内所有不动产进行的全部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总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登记,目的是建立完整情形的不动产产籍产权制度。
②首次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的第一次登记。未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移转登记:俗称过户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从转让人移转至受让人所办理的登记。移转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④变更登记:指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合并、设立和增减时所为的登记。
⑤更正登记:指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内容进行更正的登记。
目的:使登记所表征的权利符合真实的权利状态,避免真实的权利人因登记而受到损害。
方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机构依职权直接更正登记。
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 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⑥异议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意义:异议登记一经完成,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第三人因此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善意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程序:异议登记是临时性保护措施,进行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须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提起诉讼, 异议登记将维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申请人一旦 胜诉 , 即法院判决确认其为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 登记机构可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更正登记。若申请人 败诉 ,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失的, 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意义:让债权具有如同物权一样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定其后在债权标的物上成立的相冲突物权的效力。
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 预告登记失效。
【注意】债权消灭,包括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 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等情形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种类:公法行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法律规定(继承);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特点: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1)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而发生:因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而发生: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通常会考: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所有权、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行为、继承或受遗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
A.甲公司将一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2)选项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选项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