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如合伙协议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普通合伙人均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如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会考: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②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B.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D.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