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全书共包含8章37节内容,对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承发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环保和节约能源及文物保护、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进行编写与阐述。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中的关键考点历年考题重复率较高。本篇以betway88必威官网陈印老师授课中强调的重要考点为基础,结合历年真题考核特点,归纳编写了必背考点系列,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本文为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必背考点系列,这个章节历年考题分值在18分左右,考题难度较大,在复习的时候,需做到理解与记忆并重。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8分)
第五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 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及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静态)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动态)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以上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7、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8、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1、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
1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1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