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 000 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 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 以上的;
(4)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 以上的;
(5) 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 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 以上的;
(6)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 万元以上的;
(7)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8)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9)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具体内容 |
刑事责任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年以下+募集金额20%-1倍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20%-1倍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20%-1倍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处理 |
行政责任 |
1、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1倍的罚款。 3、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行人控、实控,没收所得,10%到1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2000万的,处200-20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0-1000万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