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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精讲班教辅(9)

来源:betway88必威官网 2010-11-12 09:12:00 字号
摘要: 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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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制度

  (一)董事会的地位(掌握)

  在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董事会已不再单纯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而是兼有进行一般经营决策和执行股东大会重要决策的双重职能。

  ·在决策权力系统内,股东大会仍然是决策机构(限于重大决策),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在执行决策的系统内,董事会则成为决策机构(限于一般决策),经理机构是实际执行机构。

  ·董事会处于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是公司运转的核心。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精讲班教辅(9)

   (二)董事会的性质(掌握)

  【例题11·多选题】(2009年)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是公司的( )

  A.最高权力机构

  B.咨询参谋机构

  C.执行机构

  D.对外代表机构

  E.法定常设机构

  [答疑编号716020304]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对外代表机构、法定常设机构和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选项A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会议的形式(熟悉)

  董事会会议有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期限没有规定,交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熟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者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开会十日前通知所有董事)

  3.董事会的决议方式(掌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

  ·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多数通过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通过。

  这两个原则结合起来,即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董事数额多数决”。

  【例题12·单选题】(2009年)根据我国公司法,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A.10  B.15  C.20  D.25

  [答疑编号71602030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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