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通常会考:
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②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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