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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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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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