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选民选举产生。
(1)选举程序
①推选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向居民会议推荐产生。
②制定选举办法:正式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起草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③进行选举登记
④讨论酝酿,确定通过的候选人
⑤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⑥将选举结果上报公告
(2)选民资格的确认
凡年满 18 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
(3)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①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 10 人以上提出;②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的代表 5 人以上联名提出;③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推荐。
(4)选举方式及形式
方式:①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选举(居民直选)(一人一票);②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选举(户代表选举)(一户一票);③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 2-3 人参加的选举(居民代表选举)。
形式: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互联网,手机等。
习题练习: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
B.在社区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C.社区的居民代表
D.街道办事处聘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