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居民自治的特点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二、居民自治的特性
1.直接性
2.有限性
3.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