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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二建《法规》考前 10 页纸 考点1.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单 行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方 XX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考点2.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层级
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不 动 产
(1)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 以 不动产登记 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3)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1)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2)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设立和 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4)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 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4.物权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0 年;草地:30-50 年;林地:30-70 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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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二建《法规》考前 10 页纸 考点1.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单位
宪法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XX 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 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法规(自治、单 行条例)
XX 地方 XX 条例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XX 地方 XX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考点2.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层级
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不 动 产
(1)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外, 以 不动产登记 簿为准。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3)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4)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规定或约定外;未办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 (1)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规定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2)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设立和 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4)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 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4.物权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期 耕地:30 年;草地:30-50 年;林地:30-70 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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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可以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有偿有期限)或者划拨(无偿无期限);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经营 性用地以 及 同 一 土 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让
3、地役权
设立 应采用书面合同,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 当事人约定,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转让 (1)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另约定除外。不得单独抵押,实现抵押权时,一并转让。 (2)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 力。
考点5.担保物权 1、抵押(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
可抵押 不动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建筑物
动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建的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
不可抵 押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3)教育、医疗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4)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设立 不动产 登记时设立
动产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质权(转移动产或权利的 占有)
动 产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除外 自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权 利质权 汇、本、支票;债券、存款单;仓、提单;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 转让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著 作权 等知 识产 权 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6.著作权(版权)
期限
发表、使用、获得报酬权 公民个人作品: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合作作品:多人合作作品以 最后一人死亡之后第 50 年为准)
组织作品:首次发表后 50 年,创作完成后 50 年不发表,则不 保 护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限制 考点7.专利权
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 应用)
保护期限 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 10 年;外观设计 15 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考点8.商标权
商 标 专 用 权
范围:经核准的注册商标
属于财产权(对注册商标所有享有的具体的权利) , 受《商标法》保护,包括使用权 和禁止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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