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有关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7]7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方飞来等19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吴申霖1人需核实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张惠元1人不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
一、公示名单中需核实的相关人员信息,请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并将核实情况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报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间,不同意和核实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材料递交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注册办不受理任何与原申报材料无关的申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办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杭州市教工路140号三楼),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8816250/ 88816260。
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