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深圳考生: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预收表的通知》,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成绩已于2016年12月29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公布,目前尚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合格标准。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我市将按照广东省人事考试局要求,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达到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附件1)的考生(附件4),按以下安排和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进行考后复核。
一、考后复核时间
2017年1月5日至1月13日(周六、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其他地区:2016年广东各地区一级建造师考试考后复核预收表通知
二、考后复核地点及地址
地点: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人事考试业务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层(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交通指引:乘坐地铁罗宝线至竹子林站下车,B1出口;乘坐公交车至福田交通枢纽站、竹子林站、深圳人才园站下车。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二科”和“增报专业”3个类别。
(一)报考全部科目(四科)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符合上述考全科报考条件,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三)报考1个科目考试条件(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凡符合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及要求
(一)须提交的材料
1.《2016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生从报名网站上自行下载,A4纸打印,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一份;
2.《考生报考承诺书》一份(附件2);
3.《工作简历表》一份(附件3);
4. 考生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
5. 所在单位已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广东省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6. 除提供上述1-5项材料外,符合“免二科”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符合“增报专业”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原件。
7.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外籍及港澳台居民,在考后提交资料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以上材料中的证件原件经扫描核对后退回,报名表、工作简历表须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二)在提交材料期限内,本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除须带齐委托人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能代办理委托事项。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深人考发〔2016〕23号文的相关要求,对预合格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复核,并上报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复核合格的,由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制作和核发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相关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提交材料考后复核的最后期限。按国家规定,对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未提交材料和考后复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二)完成提交报名材料的考生,请留意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的证书发放通知,可在网上申请深圳市邮政局的证书快递到付服务或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
(三)深圳市考试院联系电话:0755-88100099。
附件: 1. 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请点击查看)
3. 工作简历表(请点击下载)
4. 2016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复核人员名单(请点击查看)
深圳市考试院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