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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202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目标控制交通)》时间、数字、计算公式考点归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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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时间、数字和计算公式考点归纳

    基础知识篇

    第一部分:时间考点归纳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

    2 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及以

    上质量事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 2 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 10 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水泥进场复验: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 10.1 条规定, 施工单位向监理人报

    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施工

    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4、工程延期的处理

    (1)施工单位在有延期理由的情况下,应在发生此类事件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延期意向

    通知书,并向建设单位递交延期意向通知书的副本,才真正具有延期申请的资格。

    (2)如果施工单位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要求延长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

    师将不予考虑延期。

    (3)施工单位在递交了延期意向通知书后,还应在 28 天内递交最终延期申请通知书,详细地列出

    认为有权要求延期的具体情况、证据、记录、网络进度计划图、工程照片等。

    (4)如所发生的延期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则施工单位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向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

    位(副本)提交分阶段的情况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工期延长天数,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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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目标控制》时间、数字和计算公式考点归纳

    基础知识篇

    第一部分:时间考点归纳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

    2 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及以

    上质量事故,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 2 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 10 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

    报告, 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水泥进场复验: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

    )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 10.1 条规定, 施工单位向监理人报

    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施工

    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4、工程延期的处理

    (1)施工单位在有延期理由的情况下,应在发生此类事件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延期意向

    通知书,并向建设单位递交延期意向通知书的副本,才真正具有延期申请的资格。

    (2)如果施工单位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要求延长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

    师将不予考虑延期。

    (3)施工单位在递交了延期意向通知书后,还应在 28 天内递交最终延期申请通知书,详细地列出

    认为有权要求延期的具体情况、证据、记录、网络进度计划图、工程照片等。

    (4)如所发生的延期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则施工单位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向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

    位(副本)提交分阶段的情况报告,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工期延长天数,并在

    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提交最终的详细情况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研究审批此事件的延期申请,

    做出延期决定,并在收到最终延期通知书或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延期处理结

    果答复施工单位。

    5、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6、发包人的付款工作

    (1)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发包人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7、期中进度付款的支付程序

    8、竣工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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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提交最终的详细情况报告,以便监理工程师研究审批此事件的延期申请,

    做出延期决定,并在收到最终延期通知书或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延期处理结

    果答复施工单位。

    5、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6、发包人的付款工作

    (1)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发包人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7、期中进度付款的支付程序

    8、竣工支付程序

    9、最终支付程序

    10、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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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最终支付程序

    10、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期不超过 3 个月

    11、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1)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书 14 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2、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3、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

    (2)监理人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14、基准日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物价局或统计局)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5、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6、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关金额。

    17、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 30 日之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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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1)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书 14 天内,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2、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3、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

    (2)监理人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14、基准日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物价局或统计局)提供的

    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5、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16、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关金额。

    17、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 30 日之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

    18、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调研审核,

    半年对施工,监理合同段进行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

    19、对重大风险制订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 1 次,并单独建档。

    20、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

    次年 1 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报送。

    2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在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其中涉及民爆用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

    2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规定 表 7-9

    事故类型 上报部门 时 限 报告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施工企业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施工企业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施工企业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2、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①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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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调研审核,

    半年对施工,监理合同段进行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

    19、对重大风险制订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 1 次,并单独建档。

    20、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评估报告应在

    次年 1 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报送。

    2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在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其中涉及民爆用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

    2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规定 表 7-9

    事故类型 上报部门 时 限 报告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 施工企业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施工企业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施工企业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 1 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2、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①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告。

    ③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发生 1 人以上(含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

    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上报。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逐

    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 2 小时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

    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统计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

    报交通运输部。

    2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5、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

    复;特别重大事故 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26、核查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是否有资质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书(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7、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的审查应在重大危险源清单收悉后 7 天内进行,并在合同段工程开工之前

    完成。

    28、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 8 学时的安全生产

    继续教育。

    29、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 15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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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报告。

    ③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发生 1 人以上(含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

    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上报。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逐

    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 2 小时

    (2)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于次月 5 日前,将本月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人员死亡、重

    伤以及经济损失等事故)统计汇总后,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

    报交通运输部。

    2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5、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

    复;特别重大事故 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26、核查特种设备使用许可。是否有资质单位的检验合格证或使用登记证书(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7、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的审查应在重大危险源清单收悉后 7 天内进行,并在合同段工程开工之前

    完成。

    28、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少于 8 学时的安全生产

    继续教育。

    29、新工人进场应进行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部级不少于 15 学时,

    班组级不少于 20 学时

    30、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

    3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

    32、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33、特殊工种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 20 学时

    34、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35、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36、总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收悉后 7 天内批复;月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收悉后 3 天

    批复。

    37、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短期影响主要是指施工期间及其前后 1 ~ 2 年的短暂时间内造成的,

    并且随着施工行为的停止而自然恢复,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人工设计、恢复。

    38、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公路工程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满 2 年且不超过 5 年

    进行,同时项目还应经过试运营且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项验收;公路工程评价工作结合工程竣工验收质

    量鉴定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部分:数字考点归纳

    1、工程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目标在交工验收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 % ,杜绝发生工程

    质量责任事故。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质量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

    要求的问题。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 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1 亿元以上 -

    重大质量事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1)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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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组级不少于 20 学时

    30、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

    31、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技术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

    32、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33、特殊工种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 20 学时

    34、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35、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应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36、总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收悉后 7 天内批复;月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收悉后 3 天

    批复。

    37、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短期影响主要是指施工期间及其前后 1 ~ 2 年的短暂时间内造成的,

    并且随着施工行为的停止而自然恢复,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人工设计、恢复。

    38、交竣工品质工程示范项目评价。公路工程评价应在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满 2 年且不超过 5 年

    进行,同时项目还应经过试运营且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项验收;公路工程评价工作结合工程竣工验收质

    量鉴定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部分:数字考点归纳

    1、工程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目标在交工验收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 % ,杜绝发生工程

    质量责任事故。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问题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质量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

    要求的问题。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 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1 亿元以上 -

    重大质量事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1)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

    (2)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

    以下

    (1)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

    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

    体滑移

    (2)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

    (1)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

    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

    (2)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4、水泥进场复验检验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 袋

    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5、粗集料检验数量:粗集料进场检验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每 400m3 600t 为一批,不是

    400m3 或 600 t 也按一批计;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数量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6、钢筋检验数量: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组成,并不得大

    60 t

    7、接头的现场检验应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接

    头,应以 500 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 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对接头的每一验

    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 3 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8、每批钢绞线应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并不得大于 60t。力学性能

    的抽样检验。应从每批钢绞线中任选 3 盘取样送检。

    9、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检测 回弹仪法:批量检测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 30%且不

    得少于 10 个。每个构件的测区数不宜少于 10 个。每一测区应读取 16 个回弹值,每一测点的回弹

    值读数应精确到 1MPa 。

    10、钢结构焊接检验焊缝外观检测

    抽样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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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

    以下

    (1)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

    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

    体滑移

    (2)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

    (1)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

    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

    (2)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4、水泥进场复验检验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 袋

    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5、粗集料检验数量:粗集料进场检验应以同一产地、同一规格、每 400m3 600t 为一批,不是

    400m3 或 600 t 也按一批计;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数量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6、钢筋检验数量: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组成,并不得大

    60 t

    7、接头的现场检验应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接

    头,应以 500 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 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对接头的每一验

    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 3 个接头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8、每批钢绞线应由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的钢绞线组成,并不得大于 60t。力学性能

    的抽样检验。应从每批钢绞线中任选 3 盘取样送检。

    9、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检测 回弹仪法:批量检测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 30%且不

    得少于 10 个。每个构件的测区数不宜少于 10 个。每一测区应读取 16 个回弹值,每一测点的回弹

    值读数应精确到 1MPa 。

    10、钢结构焊接检验焊缝外观检测

    抽样检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①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 2%时,该批验收合格。

    ②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 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③焊缝数不合格率为 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

    在所有的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 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 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④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⑤检验发现 1 处裂纹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

    发现多于 1 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

    行检查。

    1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内部缺陷的检测规定:

    ①一级焊缝应 100%检验。

    ②二级焊缝应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小于 20%

    ③三级焊缝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相关的检测,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无损检测。

    12、桩基础承载力的试验检测

    桩的静承载力试验,在同一条件下,试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并不应少于 3 根,工程总桩数

    50 根以下不少于 2 根

    13、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 25%调整为 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

    项目由 30%调整为 25%,铁路、公路项目由 25%调整为 20%

    (2)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 20%不变,其他项目由 30%调整为 25%

    (3)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 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 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

    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 30%不变。

    (4)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 30%调整为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 25%不变,电力等其

    他项目维持 20%不变。

    (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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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 2%时,该批验收合格。

    ②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 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③焊缝数不合格率为 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

    在所有的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 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 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④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⑤检验发现 1 处裂纹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

    发现多于 1 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

    行检查。

    1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内部缺陷的检测规定:

    ①一级焊缝应 100%检验。

    ②二级焊缝应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小于 20%

    ③三级焊缝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相关的检测,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无损检测。

    12、桩基础承载力的试验检测

    桩的静承载力试验,在同一条件下,试桩数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并不应少于 3 根,工程总桩数

    50 根以下不少于 2 根

    13、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 25%调整为 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

    项目由 30%调整为 25%,铁路、公路项目由 25%调整为 20%

    (2)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 20%不变,其他项目由 30%调整为 25%

    (3)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 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 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

    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 30%不变。

    (4)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 30%调整为 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 25%不变,电力等其

    他项目维持 20%不变。

    (5)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

    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14、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1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物资、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16、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及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7、投标须知中有关费用事项

    (1)招标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 1% ~ 2%,若采用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

    (3)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 10%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的现金比例一般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18、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水运工程的专用合同条款 9.2.5 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

    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

    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

    19、一般地,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5%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合同总价的 5%

    20、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

    得少于 5 人。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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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14、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1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物资、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16、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及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7、投标须知中有关费用事项

    (1)招标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 1% ~ 2%,若采用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

    (3)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 10%签约合同价,履约担保的现金比例一般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18、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水运工程的专用合同条款 9.2.5 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

    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 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

    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

    19、一般地,提前工期奖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5%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

    合同总价的 5%

    20、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

    得少于 5 人。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等级 划分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 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Ⅱ级( 重大) 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1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Ⅳ级( 一般) 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 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22、工程参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兼职队伍人数。原则上,合同

    不大于 5000 万元的,人数不少于 15 人5000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 3000 万元,人数增加 5 人

    23、施工风险评估报告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 5 人,专家应由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

    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25、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

    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

    26、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 5 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 50kW 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类别 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需专家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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