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K433001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范围
一、建造师的专业划分
(一)专业划分依据
(1)我国现行教育体系中的学科专业设置。
(2)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并兼顾企业的资质管理现状。
(3)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国务院还有一些部委具有对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管职能。
(4)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内施工企业以及投资方、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运作和管理,在专业划分上有着传统的概念与意识现实。
(二)专业划分结果
经过多方研究,在既综合体现现行管理体制又力求有所突破的思想指导下,原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E2003]232号)将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即: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一)专业特点
(1)市政公用工程从产品的使用特性来看,生产的产品应该是市政建设中的“公用”产品,比如:城镇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给水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等方面的建筑产品。这些产品从其生产过程来看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特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其产品关系到城市生存和发展,具有城市形象的标志。
(2)与工民建、公路、铁路、水利等相近专业工程相比,市政公用工程具有与城市环境协调、施工场地限定严格、工期紧、环保与文明施工要求高、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具有特殊性、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不尽一致等属性。
(3)市政公用工程中每个专业工程因投资方式或业主不同,建设管理模式不同,也具有自身的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专业集团公司或政府专门设立的建设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实施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二)专业组成
(1)城镇道路工程:含广场、停车场、隧道、桥梁、枢纽工程中道路等;
(2)城市桥梁工程:含立交桥、高架桥、地下人行通道等;
(3)城市供水工程:含取水口、水源井、补压井、净水厂、输配水管线等设施;
(4)城市排水工程:含处理厂站、排水泵站、排水管道、方沟、出水口等设施;
(5)城市供热工程:含供热厂、供热站和输配管线等;
(6)城市燃气工程:含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供应站和输配管线等;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含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和区间隧道、桥梁通道等;
(8)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垃圾处理站、垃圾填埋场等;
(9)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庭院、城市绿化等。
(三)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附件)规定: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范围包括: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三、专业工程释义
(一)城镇道路工程
城镇道路工程的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城镇道路工程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建设、养护与维修工程。
(二)城市桥梁工程
城市桥梁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城市桥梁工程包括立交桥、跨线桥、高架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建设、养护与维修工程。
(三)城市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供水场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镇)供水(含中水工程)工程包括水源取水设施、水处理厂(含水池、泵房及附属设施)和供水管道(含加压站、闸井)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四)城市排水工程
城市排水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专用标准》。城市排水工程包括水处理厂(含水池、泵房及附属设施)、城市排洪、排水管道(含抽升站、检查井)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五)城市供热工程
城市供热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供热工程包括热源、管道及其附属(含储备场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不包括采暖工程。
(六)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包括气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但不包括长输管线工程。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地下交通和轻轨交通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包括地下铁道工程(含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地铁车厂与维修基地)、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八)城市公共广场工程
城市公共广场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广场工程包括城市公共广场、地面停车场、人行广场和体育场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括城市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十)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包括城市交通工程中的隔离、防撞设施、隔音、消音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程。根据行业意见,将此部分与土建工程分开单列。
(十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指市政公用工程的场(厂)站的机电系统,含机械设备(施)、电器、自控等系统的建设与维修工程。根据行业意见,与其专业场(厂)站土建分开单列。
(十二)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按照原建设部城建司意见,将园林庭院、绿化工程纳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一、建造师的专业划分
(一)专业划分依据
(1)我国现行教育体系中的学科专业设置。
(2)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并兼顾企业的资质管理现状。
(3)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国务院还有一些部委具有对相关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管职能。
(4)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内施工企业以及投资方、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运作和管理,在专业划分上有着传统的概念与意识现实。
(二)专业划分结果
经过多方研究,在既综合体现现行管理体制又力求有所突破的思想指导下,原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E2003]232号)将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即: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一)专业特点
(1)市政公用工程从产品的使用特性来看,生产的产品应该是市政建设中的“公用”产品,比如:城镇道路、城市桥梁、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给水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等方面的建筑产品。这些产品从其生产过程来看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特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其产品关系到城市生存和发展,具有城市形象的标志。
(2)与工民建、公路、铁路、水利等相近专业工程相比,市政公用工程具有与城市环境协调、施工场地限定严格、工期紧、环保与文明施工要求高、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具有特殊性、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不尽一致等属性。
(3)市政公用工程中每个专业工程因投资方式或业主不同,建设管理模式不同,也具有自身的特点。长期以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专业集团公司或政府专门设立的建设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实施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二)专业组成
(1)城镇道路工程:含广场、停车场、隧道、桥梁、枢纽工程中道路等;
(2)城市桥梁工程:含立交桥、高架桥、地下人行通道等;
(3)城市供水工程:含取水口、水源井、补压井、净水厂、输配水管线等设施;
(4)城市排水工程:含处理厂站、排水泵站、排水管道、方沟、出水口等设施;
(5)城市供热工程:含供热厂、供热站和输配管线等;
(6)城市燃气工程:含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供应站和输配管线等;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含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和区间隧道、桥梁通道等;
(8)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垃圾处理站、垃圾填埋场等;
(9)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庭院、城市绿化等。
(三)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附件)规定: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范围包括: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三、专业工程释义
(一)城镇道路工程
城镇道路工程的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城镇道路工程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建设、养护与维修工程。
(二)城市桥梁工程
城市桥梁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城市桥梁工程包括立交桥、跨线桥、高架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建设、养护与维修工程。
(三)城市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供水场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镇)供水(含中水工程)工程包括水源取水设施、水处理厂(含水池、泵房及附属设施)和供水管道(含加压站、闸井)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四)城市排水工程
城市排水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专用标准》。城市排水工程包括水处理厂(含水池、泵房及附属设施)、城市排洪、排水管道(含抽升站、检查井)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五)城市供热工程
城市供热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供热工程包括热源、管道及其附属(含储备场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不包括采暖工程。
(六)城市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包括气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但不包括长输管线工程。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地下交通和轻轨交通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包括地下铁道工程(含地下车站、区间隧道、地铁车厂与维修基地)、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八)城市公共广场工程
城市公共广场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城市公共广场工程包括城市公共广场、地面停车场、人行广场和体育场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括城市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十)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包括城市交通工程中的隔离、防撞设施、隔音、消音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程。根据行业意见,将此部分与土建工程分开单列。
(十一)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指市政公用工程的场(厂)站的机电系统,含机械设备(施)、电器、自控等系统的建设与维修工程。根据行业意见,与其专业场(厂)站土建分开单列。
(十二)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术语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按照原建设部城建司意见,将园林庭院、绿化工程纳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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