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12条规定: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该条例第16条规定:
承担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12条规定: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该条例第16条规定:
承担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镇道路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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