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历年考题重复率高,题型为客观题,针对这些特点,betway88必威官网采用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一建《工程法规》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一建《工程法规》关键考点总结系列,方便考生们复习背诵之用。本文为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87个考点总结,本章历年分值在15分左右,本节内容过多,重点掌握:欠款垫资、无效合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推荐添加收藏,多看多背~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分类:①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确定名称和规则)与无名合同;②双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单务合同(赠与合同);③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④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与不要式合同;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⑥主合同(能独立存在)与从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双务、诺成、要式、有偿、主合同。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5、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不得撤销的2种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按以下情形予以认定: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020改动】
9、工期顺延:①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②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10、竣工日期: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改动】
13、利息支付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①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4、垫资的处理:①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②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③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5、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①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②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新增】
1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7、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①具有违约行为;②造成损失后果;③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④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18、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无效合同的特征: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可履行性;③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2、无效合同【违法】: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3、无效的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4、4类无效施工合同:①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②没有资质的借用有资质的(挂靠);③中标无效;④转包、违法分包。
2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6、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竣工验收不合格:①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7、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资格】:①限制行为能力、②无权代理(可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③无权处分(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28、合同履行: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承办人变动,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也不需要重签合同)。
29、合同变更:①双方协商一致。②遵循法定程序。③变更内容约定明确。
30、3种转让无效: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1、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
32、可撤销合同【违心】: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3、撤销权消灭的2种情形: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7种情形:①债务已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与一人;⑦其他。
35、合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36、合同解除:①约定解除(协商一致)。②法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7、解除合同程序: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8、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①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②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仍未完工的;③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9、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催告无效的;②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催告无效的;③发包人不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且催告无效的。
40、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4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给付定金的依法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2、违约金、定金或赔偿损失(三个只能选1个)+返还定金。
43、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3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45、劳动合同订立原则: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③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6、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①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②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2020新增】
47、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8、试用期:
49、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50、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5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3、裁员时优先留用的3种人员:①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合同的。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③家庭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3、经济补偿标准: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55、劳务派遣用工:①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②辅助性或③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7、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58、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59、加班时间: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抢修抢险及紧急情况,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60、加班费用: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61、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①加班工资;②特殊津贴;③福利待遇。
62、落实清偿农民工工资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或总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包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承担清偿责任 。
63、女职工的特殊保护: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经期: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③怀孕: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④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⑤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⑥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①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5、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6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本单位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局下属):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67、仲裁: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68、诉讼: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9、承揽合同的特征:①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②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需定作人同意。③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但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70、承揽人的义务:①完成承揽工作。②材料检验(发现材料不符合约定,通知定作人更换)。③通知和保密的义务。④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⑤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
71、动产交付的方式:
72、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73、孳息: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归买受人所有。
74、买卖合同的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75、借款人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可①补充协议;②按交易习惯确定;③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76、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77、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或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提出异议的,均属于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8、出租人义务: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79、承租人义务:①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有关事项通知、返还租赁物和损失赔偿。②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0、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81、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义务:①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②维修义务。③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④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82、承运人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③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3、货运合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①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②任意变更解除权: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8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
8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2020改动】
8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7、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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