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数字、时间考点归纳,建议收藏本文,反复学习。看过这篇文章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考生,可以加一建学霸君微信(KS233-WX5),邀请您加入一建备考学习交流群,与广大考友一起学习进步。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口诀】发2新1外5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4】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6个月。
【6】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7】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8】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2)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下的建筑工程
【2】2022年新增:
2021年7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情形(“范围+规模”二者同时满足才需要招标)
【口诀】外国大公鸡(金),十(施)四二两(料)一
【2】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投标重要时间节点速记小总结
【4】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6】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
【10】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1】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3】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1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从其决定。
【1】2020年7月公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022年变动: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 (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5】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试用期的规定: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口诀】313/126 (合同期/试用期对应)
【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于经济性裁员来说,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0】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1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1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目前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98天) 。
【1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8】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与规定:
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1)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2)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9】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20】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4】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5】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修改后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26】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2】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2022年新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4】对于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要求:
(1)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2)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3)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5】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6】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7】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8】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9】建设工程、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①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②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③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④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①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②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8】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9】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10】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1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 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3】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4】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1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7】2022年新增:《安全生产法》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
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国家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30日。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4】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2022年新增:2021年2月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9】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
【10】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天内审查完成。
【1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1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5】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6】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7】2022年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1】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诉讼时效期间
【速记小总结】普3国技4海运1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6】一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3)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7】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8】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0】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1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6个月后发现新证据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12】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13】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1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
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6】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7】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18】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9】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起诉。
【2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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