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5+2+10+15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0 天内完成复查。
(5)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应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数字:30
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数字:25-20-19、7+7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数字:14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曰起 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 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数字:28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上述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数字:14+7+14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申请。监理人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
数字:7+7
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数字:28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 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 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发包人应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数字:7+2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 48 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数字:7
(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和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数字:28+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数字:7+7+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数字: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串请单。
数字:14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数字:84/140+28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除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其他发包人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条款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数字:28+14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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