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管理
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②客户委托资产的管理: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独立性: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用于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4)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职责
①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
②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不得动用的例外情形
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的情形 | 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的情形 | 法定情形: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与其债务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但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约定情形: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被司法冻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