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3、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 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 3年的。
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确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①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仲裁时效中止。
③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2)书面仲裁申请
(3)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4)反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向仲裁机构提出针对原申请人的反申请。
(5)开庭、裁决和回避。
(6)终局裁决。
(7)仲裁裁决的效力。
(8)仲裁公开。
(9)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5、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6、鉴定
7、仲裁文书送达
8、仲裁案卷。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