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能够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合同履行 |
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
抵销 |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①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②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③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④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 |
提存 |
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
免除债务 |
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
混同 |
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发生混同的原因有: (1)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原因) (2)特定承受:即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