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要约: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1)有效的要约需满足的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2)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生效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撤回 |
①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③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④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概念 |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
具备的要件 |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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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
撤回 |
①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②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人已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