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企业的分类与企业组织形式
一、农业企业分类按资产所有制形式划分,农业企业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私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类型。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畜牧企业、国有水产企业、国有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国有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国有购销企业、国有试验农场。集体企业包括乡办、村办农业企业,集体养殖加工贸易企业,农村社区农业服务性企业。私营企业是指其资产属于个人或家族所有的企业。联合企业是指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济组织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联合企业。
按产出形态划分,有产品生产型农业企业、劳务型和服务型农业企业。
按生产经营范围和内容划分,有以生产农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各种专业化企业和综合性企业;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相结合的农工联合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结合在一起的农工商联合企业;为农业服务的服务性企业。
按生产要素的结合形态划分,有劳动密集型企业、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
按地域空间划分,有地区型农业企业和跨地区型农业企业。
按经营形式划分,有承包经营农业企业、租赁经营农业企业和股份制经营农业企业。
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划分,有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此外还有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企业组织形式
农业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1)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出资、归个人所有和经营的企业,通常也称为个体企业。独资企业一般规模小、资金少、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称之为自然人企业。
(2)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它是由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而成立起来的企业。每个合伙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权责,按照协议规定来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3)合作企业是劳动者为减少中间剥削,保护自身利益,发展生产而共同出资兴办和经营的企业。它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管理、按章程规定经营和处理成员之间利益关系。合作企业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一股一票制。
(4)公司制企业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以一定的形式共同出资,组成的法人企业。农业中的公司制,是指在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从事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的特征是:首先,股东投入的股本组合在一起,形成了具有独立生命的法人财产,公司是在独立法人财产基础上营运的。其次,公司是由一个公司治理结构来统治和管理的,是由所有者(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高级经理人员)三方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公司管理结构的内容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本不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不发行股票,一般规模相对较小,股东通常是一人一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要划分为等额股份,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上市,实行一股一票,规模通常较大。
公司制企业的作用(优点):有利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科学决策;有利于资本聚散;有利于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5)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既具有合作制属性,又具有股份制属性的混合制企业。
目前,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形式很多,大体上有:
第一,在原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时,把集体资产折价作为集体股,再吸收职工个人股金,建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二,在原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基础上组建。也是将原有集体财产折价入股,主要构成集体股,同时再吸收村民个人股,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在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中增加股份成分。
第四,土地股份合作制,由农户将家庭承包户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折股加入,土地由合作组织经营,其收益部分按土地股分配。
第五,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掺入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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