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法律制度概述
1. 广义农业法和狭义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循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农业法是调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经济关系、农村社会发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 农业法的调整范围,从产业范围和主体范围两个方面理解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从产业范围上,我国农业法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主体范围上,我国农业法包括国家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农业法律关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业企业、农户或者农民个人。
3. 农业法体系的概念和内容
农业法的体系是指体现在《农业法》及其配套法律和法规中的各项制度和各项制度间的关系。
农业法的体系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法律规定、农业生产制度、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制度、粮食安全制度、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制度、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制度、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制度、农民权益保护制度、农村经济发展制度、农业行政管理与执法制度。
4. 农业法律与农业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1) 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联系
农村经济政策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农村经济政策是制定农业法律规定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农业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体现。法律是对农村经济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2) 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区别
a) 农业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政策则是由党和政府部门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 农业法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而政策的规定一般来说比较笼统,原则性强,弹性较大。
c) 农业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政策一般是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和具体需要而制定的,相对多变。
d) 农业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政策的执行主要是党的纪律和宣传教育,以及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缺乏国家强制性。
5. 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2) 巩固农村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3)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利益的原则。
4) 坚持从农业的产业特定出发,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
5)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权、农业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1)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有三种形式,即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村民小组所有)。
2)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3) 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
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愿、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3. 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概念、方针和原则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4. 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的政策和法律措施
1) 保护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2) 鼓励动植物良种科研、开发和推广。
3)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
4) 促进农业机械化。
5) 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5.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章及主要措施
1) 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2) 根据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3)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
4) 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
6. 农产品流通和加工基本制度
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农产品购销的基本制度是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7. 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
1)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2)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
8. 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
1) 建立耕地保护制度。
2) 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
3) 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
4) 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
5)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9. 农业投入的概念和原则
农业投入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不包括森林工业)、水利、气象、畜牧业、渔业、农垦业、农机业,以及农村其他事业方面的资金、物质投入和劳动积累。
农业投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统筹安排,协调增长;严格管理,讲求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农业投入;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10. 农业投入的资金来源与农业投资分工
1) 农业投入的来源有:国家农业投入,农业贷款,农业市场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社会投入,农业利用外资。
2) 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供给,包括: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入,主要用于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11. 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挪用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资金的审计监督。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12. 国家发展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事业的主要措施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2) 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3)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4) 国家在农村依法设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5) 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
13. 农民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1) 《农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 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3) 国家在2004年初已经决定分五年逐步取消农业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年已经全部取消农业税。
14. 国家对农村教育费用、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权保护、发展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的方面的法律规定
1)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
2) 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3)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村务公开;按自愿原则,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15. 新农业法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所作的专门法律规定
1) 城乡协调发展。
2) 农业劳动力转移和乡镇企业发展。
3) 小城镇建设。
4) 农村社会保障。
5) 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6) 扶贫。
(三) 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
1. 农业技术推广与推广法的概念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农业技术推广是知识形态和物质形态的农业技术的转化过程。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度的,调整农业技术通过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仅指1993年7月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2.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特征
1) 农业技术推广立法目的的直接性。
2) 农业技术推广法主体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3) 农业技术推广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3. 国家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1)
4. 其他农业推广机构的职责
1)
5. 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保障、人员保障等各项制度
1) 农业技术推广费用的来源,大体上有两种渠道:国家财政拨款和国家利用政策、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
2)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推广机构和专业人员稳定。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四)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 农业资源保护的基本措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基本农田的概念和范围
1) 农业资源保护的基本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耕地和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组织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其他农业资源;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贯彻节约用水原则;加强对水资源的行政管理;实行水工程建设的补救和补偿制度;加强对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加强用水管理。
3) 基本农田的概念和范围: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田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能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2. 森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 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支持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2)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3)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4)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材林。
5)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3.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
(五) 农业质量标准法律规范
1. 有关农业质量标准的各种法律规范
《标准化法》、《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计量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2. 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
1) 标准制定。
2) 种子质量检验。
3)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4) 由于不可抗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公害产品管理办法》。该法对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条件、生产管理、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督管理等作出制度规定。
1) 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2) 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
3)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4)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5)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认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6)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制度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适用范围:列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需要评审HACCP管理体系的产品目录》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