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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预习辅导第三章5

来源:学易网 2010-12-13 08:51:00 字号
摘要: 导读:2011年经济师考试定于2011年11月5日举行,考试大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特整理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预习辅导供考生复习参考。点击查看汇总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①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③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②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

  同的终止问题。

  ③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④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存解除行为。

  ⑤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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