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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运输工具保险
第一节 机动车辆保险
一. 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险种和特点
以2000年2月12日下发的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并自2000年7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依据。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对象: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的规定
2.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的分类
1)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附加险. 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不定值保险
2.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4.采用无赔款优待;
5.对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方式;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施救和保护费用。
碰撞责任:保险车辆本身与外界物体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车载货物与外界物体所造成的损失。
非碰撞责任。
合理的施救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9)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车.......
(10)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11)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三)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1.按新车购置价格、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6个档次;
五. 保险期限:
一年。
六. 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1.保险费计算:营业用车和非营业用车
车辆损失保险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一)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
(1)从车因素。
(2)从人因素
(3)其他因素。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3、短期费率。
(二)无赔款优待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N*A*[1.05-0.025N]/2
短期费率
应交保险费=年保费×短期月费率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
七.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2.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3.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责任。
4.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5.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责任。
6.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的保险责任。
7.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9.车辆停驶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0.自燃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八.机动车辆的承保与赔偿
1.绝对免赔率:20%;15%;10%;5;20%
2.理赔计算:具体公式的理解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1.实施方式不同;
2.目的不同;
3.性质不同;
4.责任范围不同;
5.责任限额不同;
6.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7.辅助补偿制度不同;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三).垫付和追偿
(四).责任险额和保险费率
1.责任限额
2.保险费率
(五).保险期间
(六).赔偿处理
(七).合同变更和终止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5.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止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九).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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