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产保险
第二节 普通财产保险的内容
一.普通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可保标的和不保标的
1.可保财产: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
(2)机器及设备。
(3)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5)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6)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a)市场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b)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
c)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不保财产请重点记忆:
a.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养动物。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按账面原值投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注意物化流动资产的界定)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工业险费率;
2.仓储险费率;
3.普通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赔偿计算办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二.普通财产保险险种
1.基本险;
2.综合险;
3.机器损坏险;
4.附加险: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盗抢险
三.利润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
1.保险赔偿期限和保险期限;负责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
2.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3.利润损失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四.机器损坏险
1.重置价值为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
2.停机退费的规定;
3.索赔时限2年;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保险金额
(四)停机退费
(五)赔偿处理
1.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单一般会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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