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假设甲为投资方,乙为被投资方,甲持有乙30%股份。
①乙某项存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00万,乙公司账面净利润是1000万。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乙公司净利润=1000-100*本期对外销售部分%。
【原理】:如果乙的存货对外销售,对于乙公司而言,会以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投资方是需要以公允价值计量,即存货结转成本应该调增100*销售部分%,对应的利润就需要调减100*销售部分%。
②乙的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200万,假设剩余折旧年限都是10年,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乙公司净利润=1000-增值部分200在本期应该计提的折旧。
【原理】:如果是本年期初开始投资,意味着按公允价值计提的折旧会比账面计提折旧多200/10=20万。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净利润,管理费用应当多提20万,所以净利润调减20万。
最后,甲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调整后乙公司的净利润*30%。
【解答】
从通俗理解来看,很多同学认为只有逆流交易才会影响被投资方净利润,被投资方的损益增加了,所以需要调整。而顺流交易,增加损益的是投资方,为什么也要调整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呢?其实这个问题,在会计学者中一直存在争议,不同专家有不同的解释,有些认为应该顺流应当调整,有些认为顺流不应该调整。但教材是根据《中级会计准则》编写的,目前规定是都应该调整,所以考生无须在此纠结原理,只要记住顺流和逆流的会计处理一致即可。
【解答】
掌握精髓:在调整被投资方净利润时,抵销的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①如果交易的是公司的产品或存货,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加价部分*接收方在本期没有对外销售的比例。
本期应调减的净利润=-加价部分*未实现的销售%=A;
第二年如果剩余存货全部对外销售,应该调增利润=+A;(因为第一年全额调减抵销,第二年对外实现了销售,应当加回来)。
②如果交易的是产品/设备,接收方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
本期应调减的净利润=-加价部分+加价部分本期计提的折旧;
或=-(加价部分-本期应计提的折旧)=-(加价部分剩余的价值)。
【原理】:原本80的东西在关联企业之间卖100,即虚增损益20(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但作为固定资产在本期计提折旧后,可以理解为折旧对应部分算已实现的损益。所以在第一个公式中,对净利润的影响=-全额未实现损益+本期已实现损益。
第二年应该调增利润=+加价部分本期计提的折旧。
【解答】
【原理】:将处置部分股权正常按出售处理(省略),同时对剩余股份进行追溯调整,在原成本法核算的账务处理需要调整为假设在初始取得时就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①主动处置股权:
时点 | 会计处理 | 说明 |
初始投资 |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当年) 盈余公积(以前年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 |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 借:投资收益(当年) 盈余公积(以前年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因为跨年了,被投资方的损益已经变成了留存收益反应,所以投资方也只能调整留存收益
|
被投资方盈利或亏损 |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当年) 盈余公积(以前年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 亏损相反 | |
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反向分录)
| / |
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反向分录) | / |
②股权被动稀释:
追溯调整会计处理同主动出售一致,但要注意一点:要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收益=增资扩股增加净资产×新持股比例-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下降部分
【解答】
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
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同一控制下看的是账面价值,不是公允价值,千万要注意)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②另外:
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按金融工具核算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自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方处置相关资产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③什么叫做“自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方处置相关资产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用通俗的理解,被投资方如何处理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方也如何处理。
1、假设被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是从自用转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确认的,对于被投资方而言,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其他综合收益可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能影响损益。所以投资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将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转投资收益。
2、假设被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间确认的,在处置此项金融资产时,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至留存收益。因此投资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也只能将之前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转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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