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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来源:中级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5月5日 字号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betway88必威官网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核心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误告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超2年:①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误告年龄条款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单选题】2014年10月,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2017年向某的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 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题中,2017年向某的儿子自杀时已经超过了2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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