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法
1、建筑许可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5、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部位 | 保修年限 |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 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2年 |
(五)监督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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