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工程造价鉴定
1、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1)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2)鉴定机构的回避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4)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2、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1)鉴定人的配备。
1)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2)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鉴定期限
(1)确定
(2)起算
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照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3)延长
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4、出庭作证
(1)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2)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5、鉴定依据
(1)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间接材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由当事人提供);
3)3)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2)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直接材料)
1)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反诉状(或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争议鉴定方法
(1)合同争议的鉴定
1)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证据欠缺的鉴定(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做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做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做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计价争议的鉴定
1)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争议的;或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4)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①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了可以调整但没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鉴定。
5)因人工费调整文件发生争议:
①约定不执行的,由委托人决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别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做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做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
①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按签批的价格进行鉴定。
②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4)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具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机具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
7、鉴定意见书
(1)做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做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
(3)做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