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业的内控机制(★)(2023变动)
制度建设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领导机制和基本制度安排,建立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将其纳入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并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的相关底稿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机制及职责管理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规范,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将廉洁从业情况考察和评估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薪酬管理、审计、稽核等事项的重要考量因素。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内部专项检查。 |
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管理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与第三方的关联关系核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程序。如存在关联关系,应当论证委托、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确保不存在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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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及利益冲突 |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1)禁止性行为
①整体性规定;
②投资银行类业务禁止性行为;
③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中禁止性行为;
④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服务中禁止性行为;
⑤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服务中禁止性行为;
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禁止性行为;
⑦其他业务禁止性行为。
此类禁止性行为考试时通常可根据常识进行判断,教材为情形列举,本文不再一一列举,大家可以直接看课程或老师讲义,有教材也可以看教材。
(2)报告义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规定行为的;
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①证券经营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违反《细则》规定,且进行内部追责的;
②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协会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