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备案: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1)定义: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2)原则:避免利益冲突;集中统一管理。
(3)基本要求:合同必备内容+委托人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资金支付+资格要求。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的概念及投资范围(★★)
(1)概念: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范》规定,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投资业务。
(3)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一、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 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业务人员。
(3)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测试。
(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1) 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 最近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 亿元;
(3) 最近18 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4) 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5) 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
(6) 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场外衍生品交易范围和种类及备案管理(★★)
(1)交易范围、种类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衍生品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2)交易商管理
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 |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 类AA 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 |
二级交易商 |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 类A 级以上或B 类BBB 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 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
(1)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证券公司批准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业务。
(2)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
①推荐企业挂牌;
②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
③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
④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⑤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
⑥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⑦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⑧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⑨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⑩推荐企业展示;
⑪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