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所(★★)
(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它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2)特征
①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②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度,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③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④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⑤集中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⑥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3)主要职能
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②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③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④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⑤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⑥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⑦对会员进行监管;
⑧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⑨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⑩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⑪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2、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公司制 | ①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②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监事会(监督机构); 经理层(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
会员制 | ①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 ②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③组织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职能部门。 ④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3、中国证券业协会(★★)
(1)性质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2)宗旨
①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
②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③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④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协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行使下列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文化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等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④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检查会员、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组织执业评价,形成声誉激励和约束;
⑤制定证券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水平标准,开展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实施从业人员分类分层自律管理;制定非准入类证券从业人员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规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⑥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⑦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⑧对网下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场外市场及场外衍生品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⑨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⑩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并建立资质互认机制;
⑪推动会员加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对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的证券业务活动或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
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监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⑬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4、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条件:
①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②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能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②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④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⑤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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