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证券从业考试涉及到证券法相关的内容也均以修订版为准。那么此次证券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呢?这些内容会不会在考试中出现呢?
《证券法》修订前共有十二章240条,修订后为十四章226条,条款看似减少实际上内容却有增加。尤其是在证券公开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投资者保护以及违规监管这几个方面。
关于证券公开发行的变动
一、证券公开发行
二、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其他新增条款:
1、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关于证券交易的变动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二、证券上市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
关于证券机构规定的变动
一、证券交易所
关于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变动
关于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新增
(1)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2)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二、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证券公司业务要求的变动: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新增投资者保护
一、信息披露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投资者保护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共新增条款8条,主要围绕投资者权益展开,以下提炼每条条款的主旨内容。
条款 | 提要 | 解析 |
第88条 | 强化证券公司销售责任 | 销售产品前,证券公司要了解客户信息,揭示产品风险,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 |
第89条 | 普通投资者举证责任倒置 |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举证无违规及误导/欺诈,不能证明应赔偿。 |
第90条 |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91条 | 资产收益权-分配现金股利 | 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
第92条 | 债券持有人保护 | 公开发行债券的,应设置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应为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
第93条 | 受托协议先行赔付 |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第94条 | 投资者可申请调解,支持诉讼 |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95条 | 代表人诉讼 (★★★) |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关于违规监管的变动
一、证券发行人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非法募集资金的1%-5% | 非法募集资金的5%-50% |
发行平台公司 | 依法取缔 | —— | ——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2)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要虚假内容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 | 未发行:30万-60万, 已发行:募资的1%-5% | 未发行:200万-2000万, 已发行:募资10%-100% |
直接责任人 | —— | 3万-30万 | 100万-10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万-30万 | 违法所得的10%-100%,不足2000万的,200万-2000万 |
(3)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发行人 | 责令改正 | —— | 50万-500万 |
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 | 3万-30万 | 10万-1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 | 警告 | 30万-60万 | 50万-500万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保荐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 | 业务收入1倍-5倍 | 业务收入1倍-10倍,无业务收入或收入不足100万,罚100万-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认知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2)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证券公司 |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违法所得的1倍-5倍;不足30万的,30万-60万 | 违法所得的1倍-10倍;所得不足100万的,100万-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3万-30万 | 50万-500万 |
(3)证券公司违规销售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证券公司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 30万-60万 | 50万-5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 3万-30万 | 20万-200万,严重的50万-500万 |
(4)证券服务机构违规提供证券服务业务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 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直接责任人—警告 | 1-5倍 | 违法所得1-10倍;不足50万的,50-500万。直接人员20-200万 |
会计师/律师及其他机构 | 从事相关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责令改正,警告 | 1-5倍 | 50万以下 |
证券服务机构 | 为勤勉尽责,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 1-5倍,直接责任人员-3-10万 | 业务收入的1-10倍,不足50万的,50-500万;严重的,暂停/禁止业务。直接人员20-200万 |
三、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的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1)在限制转让期(锁定期)内转让证券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减持方/收购人 |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新增) | 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新规已删除) | 3万-30万 | —— |
(2)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在6个月内反向操作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增持/减持方 | 警告 | 3-10万 | 10-100万 |
(3)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收购人 | 责令改正;警告; | 10万-30万 | 50万-500万 |
直接责任人员 | 警告 | 3万-30万 | 20万-200万 |
收购人控股股东/控制人 | 利用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赔偿 | 10万-60万 | —— |
(4)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对象 | 处罚 | 罚款金额(修订前) | 罚款金额(修订后)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责令改正 | 30-6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
直接责任人 | 警告 | 3-3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20-200万 虚假披露:50-500万 |
控股股东/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隐瞒导致发生) | —— | 3-30万 | 未按规定报送报告:50-500万 虚假披露:100-10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