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三个章节,一百五十五条法则。关于后续期货考试是否考察本法将以协会公告为准,在协会未出公告之前考试内容还是以教材内容为准。以下是第七章 法律责任以及第八章 附则内容,考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供各位考生参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期货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七条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罚;从事内幕交易的,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公告原标题: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公告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