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与建筑工程领域有关的变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更名为预拌混凝土专业,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
另外,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通知一经公布,对于大家之前关注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建造师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壮大,企业对建造师人数的需求也会继续增加。对于备考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的考生来说,大家可安心备考,早日通过考试。现将该通知刊登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一般分为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 个类别,一般分为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 周岁以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 人。
1.2.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 年承担过下列4 类中的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地上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
(2)高度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 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 项;
(3)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 项或建筑面积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 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