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建设部审批;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经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目录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负责人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三类人员”填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由其聘用单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09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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