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理解型考点
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销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销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销,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书中这样的知识点很多,所以在精读阶段一定要将这些知识点弄清楚。
(8)选择型考点
例1.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但是,即使那样,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了讲解,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起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例2.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该承包商于开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合同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这个知识点到也不算难,我们只要注意了书上的相关的知识,注意"以先发生者为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相关的知识点: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9)关系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有一定难度,它要求考生对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够选出正确的答案。而且书中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也很多。所以,考生在精读的时候就要注意将它们之间的关系作一下处理。
例1.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考查代理关系中各方关系的知识点,更确切说是在考查"表见代理"这个知识点。这个知识点是个难点。要想做出正确的答案,必须要正确理解"表见代理"。但是,在书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表见代理这个概念。在书中只有相关的法条描述: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向外延伸一下,向学员介绍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知识。
例2.甲公司是甲级资质,乙公司是乙级资质,他们组成联合体投标,并且约定如果遭遇业主索赔,各自承担50%的损失,则(BCD)
(A)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甲级
(B)依据《建筑法》,这个联合体的资质是乙级
(C)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甲公司不得拒绝
(D)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乙公司自己全部支付,而乙公司不得拒绝
(E)如果遭遇了业主1000元的索赔,业主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元,同时要求乙公司支付1000元,两个公司均不得拒绝
这是关于《建筑法》中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的知识点。关于连带责任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有了论述,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另外有一点需要指出来,那就是《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认定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招标投标法》强调如果按照较低的成员的资质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的话,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成员单位必须是"同一专业"。
(10) 禁止型考点
例1.下面的行为中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是(ABD)
(A)投标者互相约定抬高投标价
(B)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标底
(C)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
(D)招标人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告知某投标人
(E)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为什么要对一些行为予以禁止?是因为那些行为违法,不予禁止的话将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这是解这类题的基本思路。上题中ABD项都符合这个特点,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C项却不是,尽管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将会被作为废标处理,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涉及到别人的利益。对于E项,是合法的行为,这一点,《招标投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例2.下面的行为中,没有违反《消防法》的是(D)
(A)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在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B)携带火种进入储存危险品的场所
(C)电焊工没有持证上岗
(D)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
这是《消防法》中关于一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定,尽管说记住书上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联系一下自己的施工实际情况,就完全可以确定前三项是有一定危害性的,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D项,我们也容易想到施工现场经常有明火在使用。书中写的是"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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