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机电工程采用交钥匙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在相关报刊、杂志、媒体、网络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公告中明确说明了承包商报名时间及提供的资料;工程的基本情况;投标人需提交标书费用、押金、投标保函的要求;投标人获取和送达标书的方式、地点和起止时间、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共有A、B、C、D四家总承包商投递了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了标书的购买、编写和投标。其中D单位未办理投标保函,被招标单位取消资格。
事件二:开标后经资格审查C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也被取消资格。
事件三:A、B两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评审,最后A单位中标,并于一周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合同。
问题:
(1)交钥匙总承包的方式,总承包商将承担哪些内容?对建设单位有什么好处?
(2)取消C和D单位的投标资格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3)本次招标存在哪些问题?
(4)A单位中标是否有效?应怎样予以纠正?
参考答案:
(1)交钥匙总承包方式,总承包商将承担全部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土建及安装施工、试运转直至投产运行。
交钥匙总承包模式对建设单位的好处:建设单位省心、省力、省资源投入。建设期间风
险大部分转嫁给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相对较小。
(2)取消D单位投标资格合理。
理由:公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需提交投标保函。而D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响应,
故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是合理的。
取消C单位投标资格不合理。
理由:①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此招标是投标人资格预审而不是资格后审,《招标投标法》规定资格预审合格,招标单位才给合格的承包商发放标书。建设单位已向C单位发放了标书,就视为C单位资格预审合格。②公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是资格预审,而在具体操作却采用资格后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以上两条失误和违规均由建设单位造成,即使C单位资格确实存在问题,此时取消其投标资格的决定也是不妥的。
(3)本次招标存在的问题:
投标人资格审查由预审改为后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最后通过资格审查的只有两家单位,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最少应有三家以上投标人投标,故此招标无效。
(4)A单位中标无效。
纠正方法:重新招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法》;严格按招标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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