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注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材新增考点总结
新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
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
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
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
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
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
察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
防治措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
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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