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②放弃债权和担保,恶意延长无偿转,无理由撤销,低价转高价收,为他人供担保,相对人恶意才可撤销;
③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④债权人应在其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⑤胜诉后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⑥受1年除斥期间和5年最长保护期限制;
⑦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①一般法定解除: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
②单方法定解除权: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保管合同寄存人等;
③双方法定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等
注意:通知解除即可,诉讼非必要;法定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无法定或者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或者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①继续履行: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基础履行;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
除外条件: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请求
②补救措施:退、换、修、重作、减少价款
③赔偿损失:完全赔偿,包括实际利益与可得利益
④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责任可并存
⑤定金:定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但适用定金罚则后,损失未能得到充分补偿的,仍可请求赔偿。
①无权处分时,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②风险负担转移时间:有约从约,无约看交付(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谁违约,谁承担风险)
③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限制: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不得取回
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1/5,出卖人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可要求使用费)
⑤试用买卖,期满沉默视为购买(无约定不得请求使用费)
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许可的,可认定有效。
⑦多重买卖的处理;
船舶、汽车、航空器:交付 > 登记 > 成立在先 > 成立在后;
普通动产:交付 > 付款 > 成立在先 > 成立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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