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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客户资产保护
1.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该用自己的风险准备将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挪用占有其他客户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1.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交易的在开户5日那日交所在地的证监会备案。
2.期货公司出现下面的事项需要在5日内给所在地的证监会报告:
变更名称公司章程发生股权变更做出终止业务的重大决议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
被有权机构立案调查的。
3.中国证监会履行检查的时候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的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人不的擅自持有5%以上的期货公司股权。
5.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列的行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
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直接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
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1.对未经允许持有5%股权的处以3万以下罚款
2。对未办理交易开户手续的进行交易的或者把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交给他人的给予3万以下的罚款
3。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结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3万以下罚款。对直接的负责人处以3万以下罚款。
4.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3倍罚款未满10万的是10-30万。
未按照规定缴存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对股东减低风险管理要求合资联营合作设立营业部或者承包出租给他人。占用客户保证金不配合阻碍证监会调查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倍罚款未满10万的是10-50万。
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不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八章附则
2007年4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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