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①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③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①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等属于特别法人
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①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②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要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