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提出违反安全法规的要求以及压缩合同工期
6、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7、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②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③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④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